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1,訴,188,202303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丙○○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萬4,868元(計算式:385.66×3900×1/7=214868,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劉千瑜
法 官 高世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