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一、被告李順展、李宥樺、李發展、李淑鈴應就被繼承人李春成
- 二、被告李淑綠、李亦麒、李亦驊應就被繼承人李天富所遺坐落
- 三、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地號土地准予分割,分割
-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 五、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原應有部分(即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 事實及理由
- 壹、程序部分:
- 一、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所稱
- 二、次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
- 三、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 四、本件被告除李興國、李舜益、李天賀、李新吉、李天興、李
- 貳、實體部分:
- 一、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共有人間之應有部分如
- 二、被告方面:
- 三、本院之判斷:
- 四、按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
- 五、按分割共有物事件,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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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29號
原 告 李賜福
訴訟代理人 洪順玉律師
被 告 李和平
李榮和
李豐德
李豐隆
李進財
李進添
李福春
李進成
李家興
李寶郎
李良勝
李天良
李義成
李正義
李曾蜜仔(李進福之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李佳旗
被 告 李東隆
李東陽
李幾法
李順從
李興國
李舜益
李天賀
李新吉
李天興
李曾雪鳳
李麗逢
林泰佑
李俊志
李玄龍(李明信之承當訴訟人)
住屏東縣○○鎮○○路○段000巷00弄 0號
前列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慶裕
被 告 李易整
李明宗
李偉仁
李振豪
李若男
李敏華
李偉淞
李承霖
李明哲
李鶴亭
李戶饒
李勝良
李坤良
李忠良
李順展(李春成之繼承人)
李宥樺(李春成之繼承人)
李發展(李春成之繼承人)
李淑鈴(李春成之繼承人)
李漢柏
李慶雄(李水生之承受訴訟人)
李慶裕(李水生之承受訴訟人)
李陳秀玉(李義宏之承受訴訟人)
李陳月嬌(李豐寶之承受訴訟人)
李信昇(李豐寶之承受訴訟人)
李茂松(李豐寶之承受訴訟人)
李培歆(李豐寶之承受訴訟人)
李岱倫(李豐寶之承受訴訟人)
李藝雀(李豐寶之承受訴訟人)
李淑綠(李天富之承受訴訟人)
李亦麒(李天富之承受訴訟人)
李亦驊(李天富之承受訴訟人)
受告知人 屏東縣琉球區漁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李順展、李宥樺、李發展、李淑鈴應就被繼承人李春成所遺坐落屏東縣○○鄉○○段○○○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一二○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李淑綠、李亦麒、李亦驊應就被繼承人李天富所遺坐落屏東縣○○鄉○○段○○○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七二○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三、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地號土地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圖及附表所示。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原應有部分(即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318號判例參照)。
本件原告於訴狀送達後,追加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共有人李勝良、李坤良、李忠良(原共有人李重吉於起訴前死亡)為被告,追加共有人李俊志為被告(原共有人李瑞良於起訴前死亡),追加共有人李漢柏被告(原共有人李蔡春仔於起訴前死亡,李蔡春仔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贈與給李漢柏);
另李春成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07年7月9日死亡,繼承人為李順展、李宥樺、李發展、李淑鈴,有李春成除戶謄本及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133至139頁),原告追加李順展、李宥樺、李發展、李淑鈴為被告,並聲明其等應辦理繼承登記,又李天富於113年3月10日死亡,原告聲明李天富之繼承人李淑綠、李亦麒、李亦驊承受訴訟,聲明其等辦理繼承登記,有李天富除戶謄本及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三第75至87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原告所為訴之追加,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次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系爭土地共有人李明信之應有部分1/48,於本件訴訟繫屬後之111年7月26日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李玄龍,另系爭土地共有人李進福之應有部分6/40,亦於112年1月5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李曾蜜仔,李玄龍、李曾蜜仔均聲請承當訴訟業經原告、李進福、李明信同意,有系爭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李進福、李明信同意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165、167頁;
本院卷三第30、65、67頁),與上開規定相符,亦應准許。
三、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
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亦定有明文。
系爭土地共有人李水生於訴訟繫屬中之111年6月1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李慶裕、李慶雄均已辦理繼承登記;
共有人李義宏於訴訟繫屬中之111年11月14日死亡,李陳秀玉為其繼承人並已辦理繼承登記;
共有人李豐寶於112年12月1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李陳月嬌、李茂松、李信昇、李培歆、李岱倫、李藝雀,而李豐寶之應有部分1/48經由李茂松為繼承登記,有李豐寶除戶謄本及其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系爭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311、377至393頁);
共有人李天富於113年3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李淑綠、李亦麒、李亦驊,有李天富除戶謄本及其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79至87頁)。
原告分別具狀聲明李慶裕、李慶雄、李陳秀玉、李茂松、李淑綠、李亦麒、李亦驊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二第373頁;
本院卷三第75、77頁),揆諸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2項及第176條規定,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於原告就李陳月嬌、李信昇、李培歆、李岱倫、李藝雀等人聲明承受訴訟部分,因其等並未就李豐寶所遺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48辦理繼承登記,則原告聲明其等承受訴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本件被告除李興國、李舜益、李天賀、李新吉、李天興、李曾雪鳳、李麗逢、林泰佑、李俊志、李玄龍外,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共有人間之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系爭土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有不能分割之情形,亦未訂有不分割之期限,系爭土地坐落有原告所有之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00號房屋,另有私設巷道及其他共有人之宗祠設置在土地內,故請求按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112年9月25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即本件附圖)及附表所示分割方法分割,為此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請求裁判分割。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㈠李興國、李舜益、李天賀、李新吉、李天興、李曾雪鳳、李麗逢、林泰佑、李俊志、李玄龍:同意附圖及附表所示之分割方案。
㈡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
又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固不得分割共有物。
惟原告如於本件訴訟中,請求死亡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合併對繼承人及其餘共有人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亦與民法第759條及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之旨趣無違(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012號判例意旨參照)。
經查,系爭土地共有人李春成於107年7月9日死亡,繼承人為被告李順展、李宥樺、李發展、李淑鈴,李天富於113年3月10日死亡,繼承人為被告李淑綠、李亦麒、李亦驊,其等迄今仍未辦理繼承登記等情,有系爭土地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三第123至145頁),堪認原告請求被告李順展、李宥樺、李發展、李淑鈴應就李春成應有部分1/120辦理繼承登記,請求被告李淑綠、李亦麒、李亦驊應就李天富應有部分1/720辦理繼承登記,應屬可採。
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系爭土地為附表所示共有人所共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各如附表所示,系爭土地未訂有不分割之協議,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等節,有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為證(見本院卷一第39頁、本院卷三第123至145頁),堪信屬實。
惟兩造於本院調解未果,足見兩造間無法就分割方法達成協議,是系爭土地既無法令禁止分割之規定,且兩造就分割土地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致不能分割之情形,而兩造又無法為分割協議,且系爭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有使用分區證明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三第107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原告訴請判決分割土地,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關於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經查,系爭土地南側臨本漁路,東北側則臨三民路1巷,系爭土地內另有私設巷道如附圖編號1所示,而系爭土地上之房屋坐落位置分述如下,有本院勘驗測量筆錄及照片、使用現況之土地複丈成果圖、房屋稅籍登記證明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389至413頁;
本院卷二第15至41頁;
本院卷三第91、93頁):1.東側有3棟3層樓建物相連,呈ㄩ字型,臨三民路1巷,左側建物共有3個門牌號碼,分別為三民路1巷55之7、55之8、55之9號;
右側建物共有3個門牌號碼,分別為三民路1巷55之3、55之5、55之6號;
中間建物則有2個門牌號碼,分別為三民路1巷55(納稅義務人李氏宗親管理人李興國)、55之2號。
2.系爭土地中段位置至系爭土地西側,坐落有4排南北走向之長條形建物,依序門牌號碼如下:①中段偏東側位置有長條形建物門牌號碼分別為三民路1巷45之2號(納稅義務人李陳阿里)、45之6號(納稅義務人黃碧華)、47號(納稅義務人被告李麗逢)。
②中段位置則有長條形建物門牌號碼為三民路1巷39之1號(納稅義務人被告李舜益)、39之2號(納稅義務人被告李寶郎)、41之1號(納稅義務人李文冠)。
③中段偏西側位置有長條形建物門牌號碼分別為三民路1巷29之1及29之2號(納稅義務人被告李榮和)、27之1號(納稅義務人王惠美)、27號(納稅義務人李白全、李堡林、李文柱)。
④西側有長條形建物門牌號碼分別為三民路1巷21號(納稅義務人李國正)、21之1號(納稅義務人蔡春梅)、21之2號(納稅義務人李家興)、21之3號(納稅義務人黃秀春)。
3.系爭土地西側銜接系爭土地西側地籍線處,坐落1棟呈東西走向之3層樓建物,門牌號碼為三民路1巷23之1號(查無房屋稅籍資料)。
4.系爭土地西南側坐落1棟2層樓藍色建物(南北走向),門牌號碼為三民路1巷7之1號(納稅義務人被告李曾雪鳳)。
5.系爭土地西南側臨本漁路位置,坐落門牌號碼本漁路72號建物(納稅義務人李順福)。
㈣本院參酌現有房屋坐落位置及既有巷道、宗祠位置而為分配如附圖、附表所示,附圖編號1為既有巷道供共有人通行使用,故為兩造繼續維持共有,另其餘分割後之土地地形尚屬完整,分割後各筆土地皆有道路對外通行,而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法未見共有人有反對之意思,足見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法應符合共有人之意思。
故本院認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案,符合系爭土地分割之整體效益及共有人全體之利益,堪屬適當、公允之分割方案,應為可採。
四、按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㈢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
查原告將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8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屏東縣琉球區漁會(下稱琉球區漁會),經原告聲請本院向琉球區漁會告知訴訟,前開抵押權人經告知訴訟後未參加本件訴訟,則前開抵押權於分割後自應移存於原告分得之部分,附此敘明。
五、按分割共有物事件,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由任一共有人起訴請求分割,均無不可,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共有土地部分雖有理由,但如由被告負擔全部費用,顯有失公平,故就原告分割共有土地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之規定,該部分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原應有部分即附表所示「原應有部分(即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分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附表:(面積:2,015.99平方公尺)
編號 共有人 原應有部分(即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原應有部分面積 分配位置 分配位置面積 分配後權利範圍 換算面積 編號1(共同道路) 編號2(宗祠) 面積 合計 面積 增減 持分 面積 持分 面積 1 李慶雄 1/1440 1.40 17/25004 0.17 123/63807 1.23 1.40 0 2 李慶裕 1/720 2.80 35/25004 0.35 245/63807 2.45 2.80 0 3 李和平 1/160 12.60 11 80.21 774/8021 7.74 156/25004 1.56 330/63807 3.3 12.60 0 4 李榮和 1/160 12.60 11 80.21 774/8021 7.74 156/25004 1.56 330/63807 3.3 12.60 0 5 李興國 3/96 63 11 80.21 300/8021 3 229/25004 2.29 2436/63807 24.36 63 0 18 64.50 300/6450 3 14 109.91 300/10991 3 19 75.23 300/7523 3 15 139.47 2435/13947 24.35 6 李茂松 1/48 42 11 80.21 670/8021 6.70 521/25004 5.21 3009/63807 30.09 42 0 7 李豐德 1/48 42 11 80.21 670/8021 6.70 521/25004 5.21 3009/63807 30.09 42 0 8 李豐隆 1/48 42 11 80.21 670/8021 6.70 521/25004 5.21 3009/63807 30.09 42 0 9 李進財 1/32 63 16 51.54 1/1 51.54 781/25004 7.81 365/63807 3.65 63 0 10 李春成之繼承人李順展、李宥樺、李發展、李淑鈴 1/120(訴訟費用連帶負擔) 16.80 14 109.91 1472/10991 (公同共有) 14.72 208/25004 (公同共有) 2.08 16.80 0 11 李進添 1/120 16.80 14 109.91 1472/10991 14.72 208/25004 2.08 16.80 0 12 李福春 1/120 16.80 14 109.91 1472/10991 14.72 208/25004 2.08 16.80 0 13 李進成 1/96 21 19 75.23 1176/7523 11.76 260/25004 2.60 664/63807 6.64 21 0 14 李家興 1/96 21 19 75.23 1176/7523 11.76 260/25004 2.60 664/63807 6.64 21 0 15 李舜益 62/1600 78.12 9 53.53 1/1 53.53 969/25004 9.69 1490/63807 14.90 78.12 0 16 李寶郎 1/32 63 10 53.82 1/1 53.82 781/25004 7.81 137/63807 1.37 63 0 17 李良勝 3/608 9.95 123/25004 1.23 872/63807 8.72 9.95 0 18 李天良 11/720 30.80 382/25004 3.82 2698/63807 26.98 30.80 0 19 李陳秀玉 1/480 4.20 52/25004 0.52 368/63807 3.68 4.20 0 20 李義成 1/480 4.20 52/25004 0.52 368/63807 3.68 4.20 0 21 李正義 1/16 126 14 109.91 3139/10991 31.39 1563/25004 15.63 3027/63807 30.27 126 0 19 75.23 4871/7523 48.71 22 李俊志 1/72 28 347/25004 3.47 2453/63807 24.53 28 0 23 李曾蜜仔 6/40 302.40 6 58.53 1206/5853 12.06 3751/25004 37.51 10797/63807 107.97 302.40 0 7 29 1/1 29 18 64.50 1960/6450 19.60 14 109.91 3136/10991 31.36 11 80.21 313/8021 3.13 15 139.47 6177/13947 61.77 24 李東隆 3/96 63 781/25004 7.81 5519/63807 55.19 63 0 25 李東陽 3/96 63 781/25004 7.81 5519/63807 55.19 63 0 26 李幾法 1/80 25.20 11 80.21 756/8021 7.56 313/25004 3.13 660/63807 6.60 25.20 0 12 22.34 791/2234 7.91 27 李振豪 1/48 42 12 22.34 1443/2234 14.43 521/25004 5.21 42 0 13 22.36 1/1 22.36 28 李順從 1/80 25.20 11 80.21 1547/8021 15.47 313/25004 3.13 660/63807 6.60 25.20 0 29 李天賀 1/720 2.80 35/25004 0.35 245/63807 2.45 2.80 0 30 李天富之繼承人李淑綠、李亦麒、李亦驊 1/720(訴訟費用連帶負擔) 2.80 35/25004 (公同共有) 0.35 245/63807 (公同共有) 2.45 2.80 0 31 李新吉 1/720 2.80 35/25004 0.35 245/63807 2.45 2.80 0 32 李天興 1/64 31.50 18 64.50 2095/6450 20.95 391/25004 3.91 664/63807 6.64 31.50 0 33 李賜福 1/8 252 5 202.39 1/1 202.39 3126/25004 31.26 1835/63807 18.35 252 0 34 李曾雪鳳 1/64 31.50 18 64.50 2095/6450 20.95 391/25004 3.91 664/63807 6.64 31.50 0 35 李易整 1/80 25.20 11 80.21 1547/8021 15.47 313/25004 3.13 660/63807 6.60 25.20 0 36 李玄龍 1/48 42 3 50.07 1/2 25.04 521/25004 5.21 1175/63807 11.75 42 0 37 李明宗 1/48 42 3 50.07 1/2 25.03 521/25004 5.21 1176/63807 11.76 42 0 38 李偉仁 2/960 4.20 52/25004 0.52 368/63807 3.68 4.20 0 39 李若男 1/960 2.10 210/25004 2.10 2.10 0 40 李敏華 1/960 2.10 210/25004 2.10 2.10 0 41 李偉淞 1/960 2.10 210/25004 2.10 2.10 0 42 李麗逢 19/1600 23.93 8 38.29 1/2 19.15 298/25004 2.98 180/63807 1.80 23.93 0 43 林泰佑 19/1600 23.93 8 38.29 1/2 19.14 298/25004 2.98 181/63807 1.81 23.93 0 44 李承霖 1/38 53.05 6 58.53 4647/5853 46.47 658/25004 6.58 53.05 0 45 李明哲 1/32 63 17 34.55 1/1 34.55 781/25004 7.81 2064/63807 20.64 63 0 46 李鶴亭 1/384 5.25 65/25004 0.65 460/63807 4.60 5.25 0 47 李戶饒 1/384 5.25 65/25004 0.65 460/63807 4.60 5.25 0 48 李勝良 47/2160 43.87 4 42.14 1/3 14.05 544/25004 5.44 660/63807 6.60 43.87 0 15 139.47 1778/13947 17.78 49 李坤良 47/2160 43.87 4 42.14 1/3 14.05 544/25004 5.44 660/63807 6.60 43.87 0 15 139.47 1778/13947 17.78 50 李忠良 47/2160 43.87 4 42.14 1/3 14.05 544/25004 5.44 660/63807 6.60 43.87 0 15 139.47 1778/13947 17.78 51 李漢柏 1/72 28 348/25004 3.47 2453/63807 24.53 28 0 合計 2015.99 250.04 63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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