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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7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余佩蓉
周侑增
高義欽
王三仁
參 加 人 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訴訟代理人 李福奎
被 告 劉俊宏
鄭美華
謝智龍
謝智鑫
謝智雄
鄒貴梅
謝淑齡
謝一正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因被告劉俊宏、謝智鑫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原告聲請對被告劉俊宏、謝智鑫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告劉俊宏、謝智鑫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俞亦軒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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