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吳美連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高文鑌
高文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中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234萬4,374元、反訴部分為179萬9,860元,合計414萬4,23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3,1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薛侑倫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