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1,訴,634,2023032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美香

倪騰明

倪騰龍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詹秋蜞(監護宣告)


監 護 人 詹秀真
參 加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24,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7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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