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1,訴,642,202404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42號
原 告 顏銘助
訴訟代理人 鄭明達律師
被 告 愛霈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昱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因被告法定代理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原告聲請對被告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告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薛全晉
法 官 高世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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