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1,訴,682,20230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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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82號
上 訴 人 李衍志即陳碧吟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秀夏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萬2,800元【計算式:258×14800×1/3=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因上訴人提起上訴一併聲請訴訟救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如經第二審以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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