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1,訴,765,2023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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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65號
原 告 翁文芬
訴訟代理人 李宜庭律師
李玠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國義、楊慧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二項原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嗣於民國112年3月9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531,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1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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