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張秀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萬0,876元【計算式:占用面積(4.24+139.24㎡)×公告土地現值3,700元/㎡=530876】,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薛侑倫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