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3號
原 告 詹鍾翎
陳春祥
林秀穗
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富子
原 告 蘇志成律師即欒巧齡之遺產管理人
追加 原告 溫樂源
訴訟代理人 劉雪鳳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0 樓之0 追加 原告 葉嘉樺
毛嘉第
王俊仁
廖素珠
被 告 朱石信
林儀清
黃順源
黃秀娟
許三漢即許登明之繼承人
上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林韋甫律師
被 告 陳萬向
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4月26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另原告應提出被告陳萬向承租土地之證明(如判決書或租賃契約書),併請兩造於5日內提出坐落屏東縣枋山鄉莿桐段660-2、660-3、660-6、688-2、688-6、688-7地號土地,近5年附近周圍土地出租之每月租金(如租賃契約書)及買賣土地之交易價格(買賣契約書或實價登錄金額)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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