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選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育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鳳筆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曾士哲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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