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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國字第3號
原 告 羅忠厚
羅瑞和
羅瑞發
羅瑞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杜海容律師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訴訟代理人 嚴珮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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