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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號
原 告 宋明峯
訴訟代理人 陳依伶律師
被 告 宋秋峯
宋沛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三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薛侑倫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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