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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榮和
訴訟代理人 廖柏豪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朱庭芝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林正旺律師
賴昱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2月5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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