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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事聲字第17號
抗 告 人 祭祀公業盧三貴
法定代理人 盧天平
相 對 人 盧秋華
盧振豐
盧泓維
盧玉菁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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