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全聲,5,2024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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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薛襄茜

薛心玲
薛博閎
薛襄璽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薛襄文
崔巧溱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3日所為111年度全字第37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於民國112年2月13日以111年度全字第37號假處分裁定,就相對人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地上221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000巷00○0號),諭知相對人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87號判決確定或終結前,不得為讓與、設定抵押、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經本院調卷核閱無誤。

茲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處分裁定,揆諸首揭規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世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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