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勞補,1,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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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號
原 告 李世宗
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3萬5,00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826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2/3 ,則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9,275元(計算式:57826×1/3 =19275,元以下4捨5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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