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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陳紫涵
訴訟代理人 周雪春
被 告 賴瑜華即華之園迷你石頭火鍋
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就原告起訴請求之項目及金額尚有釐清之必要,故本件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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