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原訴,5,202309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原訴字第5號
原 告 陳若曦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何昀樺律師
被 告 林忠成
訴訟代理人 陳惠妤律師
被 告 劉惠恩
訴訟代理人 包喬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8分之3,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於起訴狀送達後,減縮其利息之請求,將原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利息,改為自起訴狀繕本最後送達被告翌日起算,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伊與被告甲○○於民國97年1月27日結婚,婚姻關係仍在存續中,被告乙○○明知被告甲○○係有配偶之人,竟於000年0月間甲○○退伍前夕,開始與被告甲○○有不正常之男女交往關係,甚至發生性行為,直至112年1月2日16時53分許,被告乙○○前往原告娘家,與被告甲○○及原告之母有如附表1所示之對話,被告甲○○並傳送如附表2所示之對話內容予伊,伊始悉上情。

被告共同不法侵害伊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致伊受有精神上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連帶賠償伊新臺幣(下同)80萬元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最後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被告乙○○自小就即認識原告與被告甲○○,彼此認識已30餘年,被告間並無原告所稱發生肉體關係之情形,雖因彼此熟識,而常有互動,然並未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之分際。

被告乙○○於000年0月0日下午,雖確有至原告娘家找被告甲○○,並與被告甲○○及原告之母為如附表1所示之對話,然此乃酒後失言,並不得以此逕認被告間有不正常之男女交往關係,甚至發生性行為。

此外,被告甲○○傳送如附表2所示之文字予原告,係為安撫原告之情緒,亦不足以證明被告間有不正常之男女交往關係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原告主張其與被告甲○○於97年1月27日結婚,婚姻關係仍在存續中,被告乙○○於000年0月0日下午前往原告娘家,與被告甲○○及原告之母有如附表1所示之對話,被告甲○○並傳送如附表2所示之對話內容予原告等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錄音譯文、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及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等件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

五、本件爭點為:㈠被告間是否曾發生性行為?㈡被告間之行為,是否已逾越一般男女交往之分際?㈢倘然,原告所得請求賠償之慰撫金數額為若干?㈠本件無法證明被告間曾發生性行為:本件被告乙○○雖有至原告娘家,與被告甲○○及原告之母有如附表1所示之對話,被告甲○○並傳送如附表2所示之對話內容予原告,然並無法從中知悉被告間是否曾發生性行為,被告亦否認其等間曾發生性關係,原告雖主張被告甲○○曾向其坦白此事,惟其並未提出相關佐證,復未能進一步提出證據以實其說,則自難遽認被告間確曾發生性行為。

原告主張被告間曾發生性行為等語,自無足採。

㈡被告間之行為應已逾越一般男女交往之分際:⒈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份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夫妻互守誠實,係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準此,婚姻為兩人基於共同生活,忠實協力以達圓滿、安全及幸福目的之結合關係,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實不容他人對婚姻本質加以破壞,倘有予以干擾或侵害者,即屬破壞基於婚姻配偶權關係之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法益,該等行為與婚姻配偶權益所受之損害間自有相當因果關係。

倘配偶之一方與第三者有不誠實之行為,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不得謂非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茍配偶確因此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上痛苦,自亦得依法請求賠償。

是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或相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情節重大,即足當之。

⒉本件被告間確有於原告娘家外為如附表1所示之對話,且觀諸其內容,被告甲○○曾向被告乙○○表示,原告不願與其為性行為,且被告乙○○不會影響其與原告之婚姻,甚至被告乙○○亦自述,被告甲○○曾贈與其與原告所有同款之機車,依一般客觀情形判斷,被告間已非普通交友之關係,而已逾越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之正常社交往來範圍,否則被告乙○○何以至原告娘家,叫原告與被告甲○○出來對質,並表示其不是這樣任人玩弄的等語,況被告甲○○曾傳送如附表2所示之對話予原告,如被告間僅為一般正常男女交往關係,被告甲○○又豈會縱容被告乙○○至原告娘家胡鬧,且不斷向原告坦承犯錯並乞求原諒,甚至承諾不會再與被告乙○○有瓜葛。

依上,堪認被告之行為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核屬故意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則原告自得向被告請求連帶負賠償之責。

㈢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之慰撫金,以30萬元為相當: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身分法益與人格法益同屬非財產上之法益,依同一理由,前揭有關人格法益受侵害而酌定慰撫金之標準,自得為本件衡量因身分法益受侵害所生損害賠償金額之參考。

經查,原告於奇美醫院任職,110年收入約80萬餘元,與被告甲○○育有2名子女;

被告甲○○為士官長退伍,領有月退俸,每月收入約4萬餘元;

被告乙○○為高職肄業學歷,職業為家管,幾乎無收入等情,經兩造陳明在卷,並有戶籍資料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稽。

本院審酌本件不法侵害身分法益之態樣、持續期間、對婚姻生活圓滿所造成之破壞程度及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之慰撫金,以30萬元為相當。

超過部分,應不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其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最後送達被告翌日(即112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於如主文第1項所示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本判決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此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並無必要)。

此部分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附,應駁回之。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薛全晉
法 官 高世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附表1:
時間及地點 對話 112年1月2日16時53分許 屏東縣○○鄉○○路000號原告娘家外 被告乙○○:你說若曦(按即原告) 都不跟你打炮 被告乙○○:你們的婚姻…你講什 麼! 被告甲○○:阿然後哩 被告乙○○:你就叫若曦來講,你有 什麼好講的……你講若 曦怎麼樣?蛤?不給你 打炮!不給你打炮! 被告甲○○:你不要…你不要…你不 要這樣子…你說什麼事 情? 被告乙○○:你說我不會影響你的婚 姻 被告甲○○:我說你不要影響我婚姻 喔 被告乙○○:對,就是維持這樣子 被告乙○○:我劉德福女兒不是這樣 玩的… 被告乙○○:這摩托車,就跟我是一 模一樣的!為了我買這 台車子。
我跟妳講,跟 我的車子一模一樣 被告乙○○:要不要叫我妹妹出來? 我妹妹他們都知道你的 事情,都知道!… 被告甲○○:我覺得目前你講的都很 對啦 附表2:
時間及地點 對話(通訊軟體LINE) 112年1月2日17時32分許至1月4日6時20分許 被告甲○○:老婆 對不起 被告甲○○:我知道 是我的不對 現在說什麼都是一樣 被告甲○○:我真的知道錯了 對你真的是很抱歉 被告甲○○:畢竟是我的錯 被告甲○○:我必須承認 被告甲○○:我知道 我迷失方向… 被告甲○○:我承認這是我的錯 被告甲○○:我知道你是受害的 被告甲○○:只能說 我真的錯了 被告甲○○:我不會再跟他有瓜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