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司,5,2023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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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5號
聲 請 人 唯鮮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林俊寬律師

關 係 人 唯鮮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就唯鮮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事件酌定清算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酌定林俊寬律師擔任唯鮮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之報酬及費用為新臺幣(下同)3萬600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由法院選派者,清算人之報酬,由法院決定之;清算費用及清算人報酬,由公司現存財產中儘先給付,民法第41條準用公司法第325條定有明文。

而法院於決定清算人報酬時,應視清算人對公司辦理清算程序中所投入之各項人力之時間、成本及工作內容等事項,綜合考量後決定之。

二、聲請意旨大致為:聲請人經本院109年度司字第7號裁定選任為唯鮮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唯鮮公司)之清算人,處理唯鮮公司之事務,為確定清算人報酬之支付及代墊費用之償還,因此於清算程序完畢前,依法聲請核定清算人報酬及費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受本院選任為唯鮮公司之清算人乙節,業經本院調閱109年度司字第7號選派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擔任唯鮮公司清算人期間之報酬,當由本院決定無訛。

審酌唯鮮公司之財產狀況及債權債務關係應非複雜,清算事務尚屬單純,聲請人就本件清算事務已進行如聲請人提出之向本院聲報就任唯鮮公司之清算人、催告債權人申請債權、向本院陳報刊登公告、查詢唯鮮公司財產資料(已無任何財產)、查詢唯鮮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賸餘款(未設立勞工退休金專戶,故無勞工退休金賸餘款),以及多次收發文等等工作內容,將來後續清算程序待處理之事務、投入人力、時間、成本及風險等情,以每小時3,000元之標準核算報酬,並以10小時計算,報酬為3萬元。

聲請人為唯鮮公司已支出之費用計600元,酌定聲請人之清算報酬及費用以3萬600元為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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