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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6號
聲 請 人 林永麗
相 對 人 國興鮮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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