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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8號
聲 請 人 尤光彬
游名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東洋製索股份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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