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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王信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陸仟柒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二百七十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王信凱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間自111年4月22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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