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司促,10008,2023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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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00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張惠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35,2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張惠昀於民國111年8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3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8月22日起至民國118年8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8月28日止累計354,340元正未給付,其中344,438元為本金;

9,402元為利息;

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張惠昀於民國111年2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2月10日起至民國116年2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8月28日止累計180,952元正未給付,其中176,381元為本金;

4,078元為利息;

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000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4438元 張惠昀 自民國112年08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76381元 張惠昀 自民國112年08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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