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司促,10010,2023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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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01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吳昌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96,78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1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4,29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㈡、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7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11,78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㈢、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4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4%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60,71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001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292元 吳昌益 自民國112年7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6 002 新臺幣211782元 吳昌益 自民國112年6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6 003 新臺幣160710元 吳昌益 自民國112年7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2.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292元 吳昌益 暨自民國112年7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211782元 吳昌益 暨自民國112年7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新臺幣160710元 吳昌益 暨自民國112年7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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