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司促,1004,20230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04號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代 理 人 吳俊輝
林咸亨
債 務 人 蔡惠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壹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77計算之利息,暨每期固定計收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