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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06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俊宏即周怡君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與邱美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被繼承人周怡君之另一繼承人張簡克培雖於民國112年8月22日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惟尚未經管轄法院准予備查。
故請提出債權人為唯一繼承人或被繼承人周怡君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業已分割由債權人單獨繼承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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