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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0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俊宏即周怡君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與曹君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曹君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周怡君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若周怡君之繼承人尚有他人,應一併列為本件債權人(須於狀末簽名或蓋章)。
四、請陳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返還借款或給付票款。
五、承上,如係請求返還借款,請提出消費借貸契約有約定返還期限或已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請求標的及數量為「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0萬元」。
六、承,如係請求給付票款,請陳明票據號碼CH557431、CH557432本票2紙之提示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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