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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1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聲請人與陳俊霖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債務人有約定:如違約交割,應以當日沖銷交易相同數量部分之普通交割買賣相抵後,按買賣沖銷後差價金額收取違約金之釋明文件。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19條之規定,係對違約金之收取設立上限,並非債權人得據此準則收取相同數額之違約金)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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