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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24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吳沛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89,2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吳沛辰於民國109年3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2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3月3日起至民國119年3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8月31日止累計182,567元正未給付,其中171,224元為本金;
11,250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吳沛辰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0月29日起至民國119年3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8月31日止累計406,710元正未給付,其中382,148元為本金;
24,469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024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1224元 吳沛辰 自民國112年09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82148元 吳沛辰 自民國112年09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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