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司促,10245,2023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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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24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王秀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6,12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王秀玲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14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8月31日止累計306,121元正未給付,其中288,023元為本金;

16,805元為利息;

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024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8023元 王秀玲 自民國112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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