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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2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大本即兄弟砂石場
上列聲請人與磐鑫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狀所附統一發票,買受人為債務人者,金額合計共新台幣(下同)15,980,351元,扣除已匯款金額2,336,802元及已兌現支票金額4,855,740元,餘額為8,787,809元;
又聲請狀所附支票11紙,票面金額合計共8,581,832元,顯與聲請人請求金額不相符,故請提出本案請求金額9,514,059元之釋明文件及計算式,並確認請求金額有無誤繕。
二、請提出本案支票號碼:AL0000000、AL0000000、AL0000000、AL0000000、AL0000000、AL0000000、AL0000000、AL0000000、AL0000000、AL0000000、AL0000000,共11紙之退票理由單。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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