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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2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潘來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柒佰壹拾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陸萬肆仟壹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參萬柒仟伍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二月八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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