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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25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侯信逸律師
賴昱亘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萬聖宮籌備處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陳明相對人「萬聖宮籌備處」之法律性質究屬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若係非法人之團體,請提出「萬聖宮籌備處」有多數成員、一定之組織、目的、事務所或營業所、獨立財產,及設有對外代表團體之管理人或代表人等相關釋明文件,並提出其管理人或代表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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