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司促,1028,2023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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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2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王繹勛
債 務 人 陳威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壹佰捌拾捌元,及其中貳萬捌仟捌佰貳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信用卡款項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42,486元,及以本金28,824元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觀諸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即AIG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7條及消費繳息總查詢結果,違約金收取上限為5,000元,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之總額42,486元,其中已含違約金5,298元,故債權人違約金請求逾5,000元之部分為無理由,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計算式:00000-000=42188)及違約金,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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