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司促,10283,2023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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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28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柯宇婕即柯岑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566元,及自民國109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柯宇婕於民國93年12月15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

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

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9年04月09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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