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29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燕寶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卓伯融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卓伯融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卓伯融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之戶籍設於彰化縣福興鄉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自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 510 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