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司促,1030,2023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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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吳子炫
上列聲請人與李獻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以請求標的本金①新臺幣(下同)67,091元、②100,649元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及計算式。

二、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以請求標的本金53,481元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及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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