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吳子炫
上列聲請人與李獻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以請求標的本金①新臺幣(下同)67,091元、②100,649元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及計算式。
二、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以請求標的本金53,481元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及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