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3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張金榮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更正請求標的㈡、㈢為:「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42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7,98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
或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㈡新臺幣12,560元,及得自民國112年5月20日起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㈢新臺幣60,210元,及得自民國112年6月1日起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