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司促,1032,2023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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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32號
債 權 人 許順麟
債 務 人 洪碧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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