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3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代 理 人 王筑萱
上列聲請人與蘇品頤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票據法第120條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故本票上如未記載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有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決可參。
經查,本件聲請狀所附之本票無發票日,為無效票,故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與債務人有約定:價金如一期未按期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