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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33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賴穹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0,509元,及其中新臺幣85,041元自民國98年2月1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8年2月14日起至民國99年10月31日止,按月百分之2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5,00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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