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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50號
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債 務 人 林佳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①壹萬伍仟貳佰陸拾參元、②伍萬柒仟玖佰肆拾貳元,及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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