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司促,10511,2023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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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51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潘珮婷即潘美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212元,及自民國94年1月26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潘珮婷即潘美麗於民國91年01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付本息,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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