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司促,10514,2023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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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51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劉廷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57,334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3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劉廷穎於民國111年9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2年6月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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