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52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王欹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4,13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王欹弘於民國110年06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23日起至民國113年06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9月06日止累計54,133元正未給付,其中53,654元為本金;
479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052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3654元 王欹弘 自民國112年9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