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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許豊鑫
債 務 人 李以諾
李倩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壹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李以諾於民國107年至109年間邀同債務人李倩文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3筆,共計新臺幣123,124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3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李以諾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111年8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23,12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李倩文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010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3124元 李以諾、李倩文 自民國111年07月01日起 自民國111年09月27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275 001 新臺幣123124元 李以諾、李倩文 自民國111年09月28日起 自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4 001 新臺幣123124元 李以諾、李倩文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52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3124元 李以諾、李倩文 自民國111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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