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8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鄭雅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93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一百八十日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日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