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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840號
債 權 人 黃瑞昌即瑞昌工程行
債 務 人 億融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全義
一、債務人億融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39,00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工程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億融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王全義發支付命令,本院分別於民國112年9月28日、同年10月13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王全義給付之債權釋明文件,其已分別於同年10月4及20日收受上開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債權人112年10月4及24日陳報狀附卷可稽。
是債權人未釋明得請求債務人王全義給付工程款,依前揭規定,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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