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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蕭文福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蕭文福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門號0000-000000號(原門號0000-000000號)電信費為由,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聲請狀僅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服務申請書,其並未釋明本案門號0000-000000申請換號為0000-000000號。
嗣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2月21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於112年3月1日陳報懇請寬限補正期限,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聲請為無理由,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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